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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0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丁○○相 對 人 海派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71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26,047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合 計 26,24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