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61號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惠蓉律師黃韻如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5整字第1號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相對人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附表一所列之不動產,不得讓與、信託、出租、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相對人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或股權不得為讓與、設質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按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而該條所稱利害關係人係指凡與相對人公司之存續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如其債權人、股東、保證人等均屬之。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且截至民國95年5月5日止,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本金共計新台幣壹億玖仟捌佰捌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是聲請人對相對人而言,自屬公司法第287條所指利害關係人,應有提起本件聲請之權。
(二)相對人公司於95年3月16日具狀向鈞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業經鈞院於同年3月27日作成95年度聲字第970號裁定,裁定主文為:「一、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包括提示票據或其他行使債權行為)。二、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外,對於所負債務不得履行。三、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四、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
(三)惟鑒於前揭相對人之重整聲請,是否裁定准予重整,尚有待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等機關之意見,並選任檢查人詳予調查及提出查核報告後,始可決定;而在相對人公司是否准予重整之裁定前,如任由聲請人處分其財產,勢將使重整陷於不能,且有損及全體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處分權於重整裁定准否確定前,應予以限制。茲查,相對人尚有如前述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投資及股權等,均為相對人公司能否重整更生之關鍵,為防止相對人公司脫產或有隱匿財產之行為,致相對人公司總資產減少,影響聲請人之利益,並為確保公司資產之完整性,除前述裁定所為保全處分外,實有聲請裁定如聲請人前揭「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所示各項保全處分之必要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前項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者,第一項之裁定失其效力。」公司法第287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經核,依相對人於重整事件所提交通銀行台中港分行92年12月25日交梧發字第9214000190號函,聲請人列為相對人之債權銀行,是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應屬可採,則聲請人自屬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聲請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次查,本件相對人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以禽流感影響產業進入慘澹經營時期、原料價格上漲、銀行授信轉趨保守影響營運資金取得與調度等原因,致公司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為由,依公司法第282條、283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公司重整,現正由本院以95整字第1號事件調查中,相對人公司是否有重整之價值及可能,尚待本院為必要之詢問及相當之調查,始可決定。惟在重整裁定前,不為緊急處分,任由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處分資產,將不能達成重整之目的,是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為緊急處分,應認有其必要,為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依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