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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26號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陳丁章律師相 對 人 晶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6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50,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