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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2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72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丁○○相 對 人 東浩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8,920元合 計 8,92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