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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2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2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利得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償還利得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20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951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3,077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34,615元 相對人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 34,615元 相對人繳納。

應由相對人負擔:23,07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