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2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 請 人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付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代付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3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