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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3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54號聲 請 人 協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業經撤銷解散登記在案,其法定代理人實際居住地址亦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址業已遷出至台中市○○區○○街○○○ 巷○○弄○○號,此業經本院調閱其戶籍資料查明屬實。聲請人於未聲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之情況下,即稱無法送達相對人而提起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0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