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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3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381號聲 請 人 甲○○

乙○○相 對 人 丁○○

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飲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生飲機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452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9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按民事訴訟法上之訴訟費用,限於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之費用,其項目及標準,則由立法者斟酌後訂定於民事訴訟法。本件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銀行調閱費用新台幣850元,非屬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必要費用項目,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0,670元第二審裁判費 16,020元合 計 26,69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