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468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1日聲請補發其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各一份,並於97年3月14日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200元,惟聲請人又於97年3月24日繳納聲請費用100元,此有收據附卷可稽。是本件顯有溢收聲請費用100元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