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竣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著作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

裁判日期:200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