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