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乙○○
樓被 告 沾美企業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沾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沾美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以憑查核原告主張之股東登記)。
二、並依股東登記之股權金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七條之十三繳納訴訟費用(又參見同法第七七條之二七,加徵之數額提高百分之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