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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寄託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等
裁判日期:200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