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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退輔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真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訴請確認買賣契約為真正,該契約價=權利金+配售價,200000+0000000=0000000)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真正等
裁判日期:200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