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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定存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交付定存單
裁判日期:200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