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使用借貸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房屋估定價值及其坐落土地公告地價合併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返還使用借貸物
裁判日期:2006-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