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宜原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墊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7,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