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良典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0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