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94號原 告 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益華股份有限公司、挺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商標權移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
77 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