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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甲○○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聲明一(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422202元)及聲明三(損害賠償之訴100000元)均為財產上訴訟,合計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貳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聲明二(塗銷記錄之訴)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共計新臺幣捌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裁判日期:200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