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22號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叁萬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