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25號原 告 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林文鵬律師林俊宏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己○○、癸○○、辛○○、乙○○、庚○○○、壬○○、丑○○、子○○、戊○○、甲○間請求返還墊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億陸仟玖佰零叁萬叁仟伍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貳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