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91號原 告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狀載鑑定結果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零壹萬壹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