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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建信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國立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肆萬叁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給付調整款
裁判日期:200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