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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39號原 告 戊○○

丁○○

辛 ○丙○○庚○○乙○○己○○壬○○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甲○、葛萊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拾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64,281,90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7,752元,聲請人依限繳納後,並於法定期間內就聲明事項調整並對訴訟標的價額抗告,嗣臺灣高等法院以95抗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確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 355,476元,應徵收訴訟費用應為73,864元,並聲請退還溢收費用等情。經查,本件調閱原卷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確為7,355,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應為73,864元,故本件溢收裁判費503,888元 (577,752-73,864=503,888),聲請人聲請退還,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