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48號聲 請 人 乙○○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裁判案由:宣告董事行為無效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