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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48號聲 請 人 乙○○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日期:200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