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親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親字第5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非被告乙○○(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生母王碧霖與被告乙○○於民國72年10月10日結婚,嗣後於73年4 月2 日離婚;原告生母王碧霖於00年00月00日生下原告,依法推定為被告乙○○之婚生子女。惟經原告之生父張國強於94年7 月21日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鑑定結果認定原告甲○○與張國強具有親等血緣關係機率為99.9983 %,故張國強應為原告甲○○之生父,亦可證明原告非被告之婚生子等語。聲明:確認原告非被告之婚生子。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 日起至第302 日止為受胎期間;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 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1062條第1 項、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本件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有93年12月30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文附卷可佐。

㈡原告係在生母王碧霖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本應依法

推定為被告之婚生子,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並無血緣關係,本於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87 號解釋內容,且於該號解釋93年12月30日公布後一年內即94年1 月7 日提起本件訴訟,尚無不合。

㈢原告係生母王碧霖在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原告依法

受婚生推定為被告之婚生子,惟原告並非生母自被告受胎所生,兩造間並無父子之血緣關係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94年7 月21日鑑定通知書,其鑑定結果略以:「依據以上分析結果,不能排除張國強與甲○○之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指數(CPI 值)為:59659.4887,親子關係概率(PP%值):99.9983 %。

」等語,有該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復經原告生母王碧霖到庭證述:「當年我懷孕後才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半年後就和被告離婚了,離婚後我就回娘家,過幾年之後我們才跟原告生父一起生活。」等語(見本件95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

㈣綜上,原告主張其並非生母王碧霖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子為真實。

四、原告自出生後四個多月,其生母王碧霖即與被告離婚,多年來原告與其原告生父即訴外人張國強共同生活,原告對被告根本無任何印象,被告對原告亦無扶養之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符合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87 號意旨。從而,原告既非其生母王碧霖在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自被告受胎所生,原告請求確認原告非被告之婚生子,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裁判日期:20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