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468號上訴人 即 世紀羅浮大樓管理委員會被 告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468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