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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0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鉑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1 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5年訴字第10510號確認股東資格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確認股東權是否存在,屬財產權之訴訟,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認購6萬股股票未繳納股款,而每股金額為新臺幣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資格等
裁判日期:2007-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