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50號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八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10550 號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1月30日駁回聲請命相對人負擔無益訴訟費用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