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6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