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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0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6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日期:200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