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90號聲 請 人 甲○○即 原 告 號1樓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捌佰伍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95年9 月27日所繳納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7,335,計溢收8,855 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