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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0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21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曾毖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確認信託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叁仟肆佰零捌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肆佰玖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日期: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