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29號原 告 乙○○被 告 丙○○ 裕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許,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