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37號原 告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甲○○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裁判案由:返還佣金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