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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3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309號原 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被 告 淳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

一弄九號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在淳鈺企業有限公司網頁(網址:www.tticl.com.tw/ 與

www.tticl.com.tw/trillion/WEB/index.html)及A2Ze購物廣場網站首頁(網址:www.a2z.com.tw/catalog)上方中間往下十公分處,以十二號以上之細明體字型、寬十五公分、高二‧五公分之篇幅,連續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壹個月。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原告原名稱伺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變更公司名稱為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又原告法定代理人丁廉君於本院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法定代理人丙○○聲明承受訴訟。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除去在網站首頁或網頁所刊登之不實言論,並於同

一網站首頁或網頁明顯處,連續刊登如附件所載內容之道歉啟事。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1被告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向原告之經銷商波登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波登國際公司)購買由原告設計開發之電子商務軟體EZCAT(電子貓)產品,並在其所架設之A2Z「e購物廣場」網站使用,以建構網路型錄。九十三年五、六月間,波登國際公司與被告進行業務聯繫,經被告反應有網路下單遺失問題,並質疑係EZCAT產品所致,波登國際公司乃告知被告得逕予原告聯繫,原告遂就被告所提問題在臺北、高雄、大陸地區等不同地點以不同電腦測試,測試結果該軟體功能正常、並無被告所稱之瑕疵,但被告竟要求原告退還當初購買軟體之費用,因兩造間並無買賣契約,原告自予拒絕。

2詎原告於九十三年八月間在被告公司網頁及A2Z「e購

物廣場」網站首頁、大陸地區萬國商業網等網站明顯處,發現被告公司刊登『敝公司A2Z網站之前由於採用波登國際(股)公司所經銷伺服網路公司(SOBUY)所設計開發之架站軟體(EZ-CAT軟體,可能已改為其他名稱),因該軟體具有瑕疵造成對顧客服務上的不便,深感抱歉!敬請見諒!現在本網站已更置新軟體,並且加強防密,請安心訂購。』字樣,造成該產品銷售數量一落千丈,終致停產下架,財產損失達三千萬元。經原告公司副總經理乙○○電話洽詢,始知上述不實言論係被告公司職員庚○○依被告公司負責人己○○指示刊登。九十五年五月間,原告並接獲大陸地區合作廠商表明因在A2Z「e購物廣場」網站簡體中文網頁內發現上述文句而取消訂單及合作計畫,被告刊登不實言論逾二年之久,原告商譽、信用嚴重受損,損失達二千萬元,爰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一部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其中三百萬元及商譽損失其中二百萬元,共五百萬元(其餘請求權保留),並刊登如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

(三)對被告答辯之陳述:1原告公司設計開發之EZCAT軟體,為提供購物網站予

購買者下單使用之軟體,保障範圍自以軟體本身所出現之錯誤為限,而被告所稱之郵件收發功能,僅為EZCAT軟體之贈品,且郵件無法收發原因甚多,可能肇因網際網路不穩定、伺服器負載、郵件軟體設定錯誤、防毒軟體阻擋、掃瞄、廣告信件過濾、傳送檔案類型限制、遭封鎖拒絕等諸多因素,並非軟體本身有錯誤,亦非原告所能預防,不可歸責於原告。原告於收受被告電子郵件後,均立即調查回覆,並無不積極處理情事。至被告所指網頁顯示異常現象,經原告於臺北、高雄、大陸地區不同地點以不同電腦進行多項測試,功能均一切正常,原告並對於係被告本身內部個別電腦設定引起之問題詳細提供解決建議,該產品亞洲地區有超過五萬家企業使用,從未有任何公司反應有瑕疵,足見並無瑕疵。

2被告刊登不實言論時間達二年餘,被告公司網站(含簡體

中文版)於本件原告起訴時瀏覽人次即已超過一百六十萬人,九十五年十一月公告摘除前更已達一百八十萬人,且該公告中強調軟體「可能已改為其他名稱」、「並加強防密,請安心訂購」,顯然意圖造成原告經濟上損失、使消費者對原告公司其他產品亦產生懷疑、影射原告公司產品保密安全不足、有資料安全上疑慮,實則被告如欲向客戶說明、表示歉意,無庸揭示原告公司名稱,亦無庸強調原告設計開發之軟體可能改為其他名稱,更無須刊登長達二年餘,迄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近半年方摘除,導致不知情之大眾誤認原告公司之產品確有瑕疵,該軟體喪失競爭力、銷售停滯,現在網路搜尋中鍵入「原告原名稱伺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瑕疵」或「EZCAT、瑕疵」仍可在網路中尋獲被告刊登之不實言論,實則被告係使用該軟體九個月後,自其他管道取得類似功能之免費軟體,並因負責人與原告公司工程師口角,始提出所謂瑕疵問題並刊登不實公告,意圖取回價金,被告所為自構成侵權行為。

3本件產品EZCAT軟體於九十二年四月間上市,第一年

銷售額為一千三百三十三萬七千元,九十三年為上市第二年,全年銷售額達三千二百二十二萬五千元,第四季即開始銷售下滑,九十四年銷售量急速下滑,一般電子商務軟體並無週期,不應發生此種情形,另依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二一0九號判決意旨,僅登報道歉不足以回復原告之商譽。

4被告加害行為至少持續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自未罹於時效。

5被告並未安裝所購買之EZCAT軟體在公司伺服器中,

僅使用原告公司放置在中華電信、由經銷商提供客戶試用之免費測試軟體,原告公司並未販售、提供虛擬主機服務予被告,該軟體僅售予有電腦工程師之公司,被告應將該軟體自行安裝在公司主機,原告設計開發之EZCAT軟體業已標明軟體安裝需求,均為一般設定,被告公司為電子商務公司,擁有專業資訊軟體工程師,營業多年,竟未安裝軟體,明知未安裝,有自己發送系統卻使用中華電信之發送系統,導致郵件遭認定為垃圾郵件無法發送。

(四)證據:提出被告公司網頁首頁(網址:www.tticl.com.tw/front/bin/home.phtml)、A2Z「e購物廣場」網站首頁(網址:www.a2z.com.tw/catalog)、萬國商業網(網址:www.busytrade.com.cn/tradeleads/tradeleadsinfo)網頁列印、財務報告、電話錄音譯文,並聲請訊問證人即原告公司副總經理乙○○、波登國際公司負責人甲○○、原告公司工程師丁○○、賴宣撫。

二、被告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1被告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向波登國際公司購買由原告設

計開發之電子商務軟體EZCAT,原告於產品中檢附保障聲明書,聲明「如因本公司所設計之EZ-CAT軟體出現Bug的問題,而造成買方之軟體無法正常運作時,買方可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儘速將問題排除讓買方之軟體正常運作」。嗣因原告之軟體有①未事先通知即無故拒絕被告公司員工郵件接收或傳送、②網頁畫面顯示異常(壓縮或太寬)、③參訪人數計數器一次跳二人次、④畫面回上一頁不整齊四項瑕疵,造成被告營業諸多不便,並造成被告客戶抱怨連連,影響被告公司形象,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改善均未獲善意回應,被告始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委請律師發函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另在被告公司網站首頁、A2Z「e購物廣場」網站首頁上向客戶說明原因、回應客戶疑義,內容實在、並非針對原告惡意攻訐。至公告中「加強防密」部分係因更換軟體後客戶擔心資料外流,且九十二、三年間電話詐欺集團猖獗,個人資料多由購物網站流出,為使客戶繼續安心使用,告知客戶新軟體亦有防密功能,自無賠償或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原告亦未舉證該產品年營業額達三千萬元,及營業額下滑與被告之行為有關連、係因被告之行為所致等,如產品品質優良,豈會因該公告即下架,且原告為公司,無精神上痛苦可言,自無請求慰撫金之餘地。

2原告自承於九十三年八月間即發現被告刊登該等字樣,遲

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侵權行為二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間,並主張時效抗辯。

3原告公司曾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稱「六月

八日當天由於主機突發性狀況造成不便,十分抱歉‧‧‧」等語,顯係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生。關於網頁顯示異常現象,原告雖稱「因軟體網頁會隨螢幕解析度調整,所以當圖檔超過畫面寬度時,就會造成這種情形,最好解決方式,就是在調整網頁時,把自己的螢幕調整到最小編排,這樣就可以適用到大部分的人」云云,惟被告依原告指示方法仍無法改善,以電話詢問又未獲良善回應,復要求單次測試服務費五千元、工程師到府服務費每小時二千五百元、每次最少三小時計算,非應有之服務態度。且被告公司網站終端使用者為一般消費者,如何有能力排除該等瑕疵。至被告公司網站瀏覽人次不足以據為原告損害程度之標準,因被告公司購物網站販售商品極多,會購買電子商務軟體之客戶數量極少。

4原告曾對被告公司負責人己○○提出妨害信用告訴,業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己○○主觀上認原告設計開發之 EZCAT產品有瑕疵,有礙其A2Z「e購物廣場」網站之使用,向原告要求改善仍未能解決網站畫面壓縮、上一頁不整齊、參訪人數時鐘一次跳二人次等問題,始在網站網頁上闡述其主觀上對原告商品品質之意見及評論,並對客戶說明原委及表達歉意,所發表之言論尚非無稽,與刑法上妨害信用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為不起訴處分,再議後仍經不起訴處分。

5被告購買之EZCAT軟體係原告公司工程師安裝,安裝

在中華電信虛擬主機下,縱係因安裝問題而非軟體本身設計問題,亦應由原告負責,且該軟體係應用軟體、用以架構購物網站,需安裝在作業系統軟體內,又被告購買本件商品時獲贈中華電信一年之虛擬空間,被告自可使用該服務,而購物網站上需要大量圖片、檔案吸引消費者,常需安裝在虛擬主機上,與一般軟體安裝在個人電腦上不同。6被告以EZ-CAT上網搜尋,仍見該產品販售,強調簡

單、輕鬆上手云云,顯見該產品並未受公告影響等語,資為抗辯。

(三)證據:提出(被證一)訂購單、(被證二)軟體買賣權益保障聲明書、(被證三、六、七)電子郵件列印、(被證

四、十、十二)網頁列印、(被證五)律師函、(被證八、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0四五號、九十六年度偵續字第二二八號不起訴處分書,並聲請訊問證人即被告公司電腦工程師庚○○、波登國際公司負責人甲○○、原告公司員工戊○○、被告公司工程師辛○○。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公司網頁首頁、A2Z「e購物廣場」網站首頁、萬國商業網網頁列印、財務報告、電話錄音譯文,並聲請引用證人即原告公司副總經理乙○○、波登國際公司負責人甲○○之證詞為證,上開證據之真正,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被告所辯亦據提出訂購單、軟體買賣權益保障聲明書、電子郵件列印、網頁列印、律師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0四五號、九十六年度偵續字第二二八號不起訴處分書,並引用證人即被告公司電腦工程師庚○○、辛○○之證詞為憑,除(被證六)電子郵件外,亦為原告所不爭。

四、茲分述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1被告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向波登國際公司購買由原告設計開

發之電子商務軟體EZCAT電子貓,並在其所架設之A2Z「e購物廣場」網站使用,以建構網路型錄,原告於產品中檢附保障聲明書,聲明「如因本公司所設計之EZCAT軟體出現Bug的問題,而造成買方之軟體無法正常運作時,買方可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儘速將問題排除讓買方之軟體正常運作」。

2被告購得原告設計開發之電子商務軟體EZCAT電子貓

後,為利用波登國際公司贈送之中華電信一年期虛擬主機服務,並未將軟體安裝在公司內部主機上,直接使用原告安裝在虛擬主機之EZCAT軟體架設購物網站、儲存檔案、圖片及收發電子郵件營業。

3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被告公司員工辛○○(英文名ALEX

)曾以電子郵件向原告表示前一日(同年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以後伺服器無故拒絕被告公司所有員工電子郵件、致該公司無法營業,經原告公司員工戊○○(英文名為WINNIE)於翌日(同年月十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略以「當天由於主機突發性狀況因而造成不便,十分抱歉,當天業已努力在最短時間內修復主機,關於發生問題主因並已經查明並著手改善,造成不便很抱歉」等語。

4九十三年七月間,被告公司員工辛○○以電子郵件向原告

表示該公司使用EZCAT軟體架設之購物網站發生回上一頁之頁面不整齊、參訪人數時鐘一次跳二人次、電子郵件不能接收、畫面顯示異常(壓縮或放大)四項問題,經原告副總經理乙○○(英文名JOE)於同年月八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略以「回上一頁之頁面不整齊→該軟體為動態資料庫網站,每一頁均與資料庫產生關聯性,由於IE瀏覽器Bug因素,所以點選上一頁時不能呈現完整網頁,請在內頁時點選回首頁及其他路徑,即不會產生此種情形;參訪人數時鐘一次跳二人次→經實際測試並無問題;電子郵件不能接收→經測試為DNS設定問題,請將Domainname設定修改如所載內容;畫面顯示異常→因軟體網頁會隨螢幕解析度調整,當圖檔超過畫面寬度時,即造成此種情形,解決方式為在調整網頁時,將自己螢幕調整到最小編排,即可適用大部分人。」被告公司員工辛○○再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以電子郵件向原告表示無法接受上述回覆理由,質疑回上一頁之頁面不整齊部分何以其他電子商務網站並無此等情形發生,參訪人數時鐘一次跳二人次部分難認因駭客或駭客軟體所致,對畫面顯示異常之回覆亦不清楚,經以電話聯繫,未獲滿意答覆等。

5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被告委請律師發函予原告及波登國際

公司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價金。同年八月二日被告公司員工辛○○再以電子郵件向原告表示七月三十一日再度發生問題、影響公司網路商點營運,疑似原告接獲存證信函後蓄意修改軟體應有基本功能,要求於八月二日上午恢復基本功能,經原告副總經理乙○○於同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略以「所稱問題經其在臺北、高雄、大陸地區等地超過五台不同地電腦為各種同步測試,功能正常,並無錯誤,請自行再測試或將錯誤處圖片存檔傳送,以便進行判斷;若一直無法解決電腦螢幕所見問題,請將電腦帶至本公司(即原告公司)‧‧‧本次測試服務免費;該軟體在中華電信系統服務上,為客戶共用軟體,無法對單一客戶做程式修改,無庸懷疑服務遭單一程式修改;所提供虛擬主機系統及教學服務,每年收取二萬四千元維護費,目前為免費服務,且帳號開通前皆已於服務項目中公告,對於單一客戶服務量過大時,有權主動停止該客戶各項服務,你(即被告公司)的服務需求已經超過本公司服務負荷量,達到主動停止服務負荷,如對免費服務不滿意,請勿使用免費服務項目,自行將所購買之軟體安裝在自己的伺服器中,本公司不再做免費服務;安裝在自己伺服器之相關步驟‧‧‧關於要求退費事宜,本公司沒有出售產品給你,請向購買單位議論,你的訴訟對象錯誤」等語。

6九十三年五月、六月間,被告公司由工程師庚○○依公司

負責人己○○之指示在公司網頁及A2Z「e購物廣場」網站首頁明顯處,刊登『敝公司A2Z網站之前由於採用波登國際(股)公司所經銷伺服網路公司(SOBUY)所設計開發之架站軟體(EZ-CAT軟體,可能已改為其他名稱),因該軟體具有瑕疵造成對顧客服務上的不便,深感抱歉!敬請見諒!現在本網站已更置新軟體,並且加強防密,請安心訂購。』公告,原告於九十三年八月間發覺,該公告至少刊登至九十五年十一月間。

7被告公司網站(含簡體中文版)於本件原告九十五年十月

二十七日起訴時瀏覽人次已逾一百六十萬人,九十五年十一月公告摘除前已逾一百八十萬人。

8本件產品EZCAT軟體於九十二年四月間上市,第一年

銷售額為一千三百三十三萬七千元,九十三年全年銷售額達三千二百二十二萬五千元,九十四年間停產下架。

9原告曾對被告公司負責人己○○提出妨害信用告訴,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己○○主觀上認原告設計開發之 EZCAT產品有瑕疵,有礙其A2Z「e購物廣場」網站之使用,向原告要求改善仍未能解決網站畫面壓縮、回上一頁不整齊、參訪人數時鐘一次跳二人次等問題,始在網站網頁上闡述其主觀上對原告商品品質之意見及評論,並對客戶說明原委及表達歉意,所發表之言論尚非無稽,與刑法上妨害信用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為不起訴處分,再議後仍經不起訴處分。

(二)故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被告刊登自九十三年五、六月間至九十五年十一月間在網站首頁明顯處刊登『敝公司A2Z網站之前由於採用波登國際(股)公司所經銷伺服網路公司(SOBUY)所設計開發之架站軟體(EZ-CAT軟體,可能已改為其他名稱),因該軟體具有瑕疵造成對顧客服務上的不便,深感抱歉!敬請見諒!現在本網站已更置新軟體,並且加強防密,請安心訂購。』公告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商譽及信用人格權?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2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

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是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原則所揭櫫之旨趣無悖;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六四六號、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九七九號、第八五一號、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三六五號著有裁判闡釋甚明。

3故如被告係基於所執有、取得之證據資料善意發表、刊登

該公告,對於原告設計生產之產品品質此一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且無任何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未辨明真偽之情事,縱被告公告中關於原告設計生產之產品品質之描述、評論與事實不符,仍無庸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合先敘明。

4本件被告辯稱該公司由工程師庚○○依負責人己○○之指

示在公司網頁及A2Z「e購物廣場」網站首頁明顯處,刊登『敝公司A2Z網站之前由於採用波登國際(股)公司所經銷伺服網路公司(SOBUY)所設計開發之架站軟體(EZ-CAT軟體,可能已改為其他名稱),因該軟體具有瑕疵造成對顧客服務上的不便,深感抱歉!敬請見諒!現在本網站已更置新軟體,並且加強防密,請安心訂購。』公告,係因該軟體有①未事先通知即無故拒絕被告公司員工郵件接收或傳送、②網頁畫面顯示異常(壓縮或太寬)、③參訪人數計數器一次跳二人次、④畫面回上一頁不整齊四項瑕疵,造成被告營業諸多不便、客戶抱怨連連,影響被告公司形象,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改善均未獲善意回應,公告目的在向客戶說明原因、回應客戶疑義,內容實在、並非針對原告惡意攻訐,公告中「加強防密」部分係因更換軟體後客戶擔心資料外流,為使客戶繼續安心使用,告知客戶新軟體亦有防密功能云云,雖據提出電子郵件列印、網頁列印為憑,並引用證人即被告公司電腦工程師庚○○、辛○○之證詞,但均為原告否認。經查:①關於被告公司員工之郵件無法接收或傳送部分,除九十三

年六月八日下午係因原告主機突發性狀況造成者外,並無證據足認係因被告所使用、原告設計開發之EZCAT軟體瑕疵所致,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原告公司乙○○以電子郵件告知被告更改DNS設定、將Domainnam設定修改後,同年七月二十七日原告公司即未再就是項問題表示質疑,此觀卷附電子郵件列印即明,而所謂「主機突發性狀況」並非軟體問題,況被告公司未將該軟體安裝在公司內部主機,而使用原告安裝在中華電信虛擬主機之同一軟體架設購物網站、儲存檔案、圖片及收發電子郵件營業,前已述及,而原告提供之虛擬主機服務負荷本有其限制,被告使用已逾該主機對單一客戶需求之負荷,有(原告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庭提)電子郵件列印可參,且電子郵件無法收發可能肇因網際網路不穩定、伺服器負載、郵件軟體設定錯誤、防毒軟體阻擋、掃瞄、廣告信件過濾、傳送檔案類型限制、遭封鎖拒絕等諸多因素,此亦為週知之事實,被告公司經營網路購物網站,焉能諉為不知?證人即被告公司工程師辛○○亦證稱無法收發電子郵件僅係偶然情形,而如軟體有無法收發郵件之瑕疵,又豈會偶一發生?故難認原告設計開發之EZCAT軟體有導致電子郵件無法收發之瑕疵。

②關於網頁畫面顯示異常(壓縮或太寬)部分,亦無證據足

認係因被告所使用、原告設計開發之EZCAT軟體瑕疵所致,蓋依原告公司九十三年七月八日電子郵件內容,該顯示異常情形得以調整個別電腦螢幕編排方式解決,該方式固為被告公司電腦工程師辛○○所無法理解、明瞭,此觀卷附被告公司辛○○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電子郵件列印即明,但終非可逕認係軟體瑕疵所致甚明。

③參訪人數計數器一次跳二人次部分,經原告實際測試並無

異常,原告並已提出被告網站參訪人數計數器一次跳一人次之網頁列印,有該網頁列印在卷可考,故亦無證據足認原告設計開發之EZCAT軟體有導致參訪人數計數器不正確之瑕疵。

④畫面回上一頁不整齊部分,依原告公司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電子郵件內容,係IE瀏覽器Bug(即錯誤、漏洞)所致,且得直接以簡便之其他操作方式(如點選頁面內其他路徑)補救,而所謂「IE瀏覽器」係微軟公司設計生產之知名網路瀏覽軟體,並非原告公司設計生產之軟體,此亦為週知之事實,被告當無誤認為原告自承軟體有瑕疵之理。原告上開回覆固亦遭被告公司工程師辛○○質疑,但辛○○既始終未能具體指出該軟體究係何項設計有瑕疵,亦未能證明該簡便之操作方式不能解決此一問題,況電腦應用軟體彼此間搭配適用情況極其複雜,並涉及個別電腦之設定及軟體情況,並非一有搭配上衝突問題即可指為不具通常效用而有瑕疵,故被告此節所指,亦難認有據。

⑤是以,尚難僅以被告曾經以電子郵件向原告指稱上述四項

問題,遽認被告所使用、原告設計開發之EZCAT軟體有瑕疵。

5雖無證據證明原告設計開發之EZCAT軟體有被告所指

瑕疵,但被告公司購買、使用原告設計開發之EZCAT軟體,確有面臨①事先通知即無故拒絕被告公司員工郵件接收或傳送、②網頁畫面顯示異常(壓縮或太寬)、④畫面回上一頁不整齊情節,且該等情事非被告公司電腦工程師辛○○、庚○○得以解決,辛○○、庚○○復均具有專業電腦知識技能,此經證人辛○○、庚○○陳明在卷,並為原告所不爭執,迭已敘及,被告公司固終未在內部主機上安裝該軟體,惟被告公司確有使用該軟體架設所經營之A2Z「e購物廣場」購物網站、儲存檔案、圖片及收發電子郵件營業,此經兩造供承在卷,則被告公司負責人本於實際使用經驗、狀況及信賴所屬電腦工程師之判斷,指示所屬員工在公司網頁及購物網站首頁明顯處刊登「敝公司A2Z網站之前由於採用波登國際(股)公司所經銷伺服網路公司(SOBUY)所設計開發之架站軟體(EZ-CAT軟體),因該軟體具有瑕疵造成對顧客服務上的不便,深感抱歉!敬請見諒!現在本網站已更置新軟體,請安心訂購」部分,尚無庸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6惟被告公司公告中關於『EZ-CAT軟體,可能已改為

其他名稱』及『現在本網站已更置新軟體並且加強防密,請安心訂購』部分,非唯故意將其所評論為有瑕疵之產品範圍模糊擴及至原告公司生產之所有軟體,且被告既在所刊登之公告中明確載明原告中英文甚至經銷商公司名稱及軟體名稱,但未在公告中詳述所謂「瑕疵」內容,卻又在公告末了強調已更置新軟體並且加強防密,亦影射其前所指稱之EZCAT軟體「瑕疵」係防密安全性問題,被告此部分誤導、影射並無任何根據,蓋該軟體九十二年間甫上市,九十三年為上市第二年,此為被告所不爭執,焉有更改軟體名稱之必要?被告亦未陳明或舉證何以認原告將行更換該軟體名稱或曾經將同一軟體更換名稱上市,被告使用該軟體所遇問題復無一涉及資訊防密安全性,被告仍恣意為該等誤導、影射,其公告就上揭『EZ-CAT軟體,可能已改為其他名稱』、『現在本網站已更置新軟體並且加強防密,請安心訂購』部分,有侵害原告名譽、信用之故意,已足認定。

7並無證據足認原告設計生產之EZCAT軟體有瑕疵,被

告猶在公司網頁及所經營之A2Z「e購物廣場」網站首頁明顯處刊登公告指稱原告公司設計開發之EZCAT軟體有瑕疵逾二年之久,且無任何依據即於公告中誤導他人原告設計生產之其他名稱軟體亦為有瑕疵之EZCAT軟體,致使察見該公告者,因無法確定原告設計生產之其他名稱軟體是否係遭使用者指為有瑕疵之更名後EZCAT軟體,可能拒絕、降低購買原告設計生產之所有軟體,復影射EZCAT軟體瑕疵為影響重大之防密安全性漏洞問題,而網路購物資料安全為網路電子商務業者及消費者極為重視之問題,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設計生產之網路購物網站軟體竟遭影射有資訊防密安全性漏洞,自亦嚴重損及原告公司名譽,參諸原告確因該公告接獲大陸地區廠商詢問,有電子郵件列印可按,顯見該公告內容流傳甚廣並損及原告信譽,而被告上揭誤導、影射言論有侵害原告名譽、信用之故意,已經本院審認如前,本件被告刊登公告之行為已構成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商譽及信用人格權,且其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堪認定。

(三)原告損害數額部分1原告主張被告刊登該不實公告造成該產品銷售數量一落千

丈,終致停產下架,財產損失達三千萬元,被告刊登不實言論逾二年之久,原告商譽、信用嚴重受損,損失達二千萬元,固據提出網頁列印、財務報告為證,並引用證人即原告公司副總經理乙○○之證詞,但為被告否認。

2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

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0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為依法組織之法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立卷足憑,揆諸前揭判例、法條,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自難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3EZCAT軟體於九十二年四月間上市,第一年銷售額為

一千三百三十三萬七千元,九十三年全年銷售額達三千二百二十二萬五千元,有被告不爭執真正之財務報告附卷可資佐憑,而EZCAT軟體屬於設計軟體,用以建構網路型錄,此等設計軟體會隨時間更新,但並無產品生命週期限制,此經證人乙○○證述翔實,被告公司亦從事網路通訊產品之設計生產,此觀被告公司網頁內容至明,就證人乙○○此節證詞既未能提出任何反證,就原告公司EZCAT軟體確有瑕疵致第三年起銷售不佳一節亦始終未能證明,前業敘明,就九十四年度網路購物環境低迷、衰退或原告公司行銷手段變更、不良致使該軟體銷售明顯下滑等情亦未能舉出任何資料佐憑,參諸被告公司刊登該公告時間長逾二年,被告公司購物網站瀏覽人次甚多,至公告期間內之九十五年十一月間已達一百八十萬人次,而被告公司亦從事網路通訊產品之設計生產,皆已述及,非唯到訪其購物網站之人非無有意購買與EZCAT軟體相同功能之軟體者,且被告公司對電腦軟體之評論,就其他網路使用者而言不無產生專家意見之影響效果,則原告主張係因被告之公告導致EZCAT軟體於甫上市第三年即停產下架,損失三千萬十分之一即三百萬元以上之營業收入,非無可採。

4原告名譽因被告前述公告受有嚴重之衝擊、損害,迭已提

及,且因網路資訊特性,該公告非唯全球各地連結上網之人均可觀見,且時至今日猶可經由搜尋網站輕易尋獲、查閱,損害持續發生,原告雖為公司、無精神上痛苦可言,但仍有待被告在同樣位置以與原公告相同之篇幅刊登道歉啟事相當時間以回復名譽,原告此項請求,自有理由。至原告請求被告移除該公告部分,因被告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業已將該公告自上述網頁中摘除,此為原告所不爭,此部分請求自無必要。

(四)時效部分1被告復辯稱原告自承於九十三年八月間即發現被告刊登該

公告,遲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侵權行為二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間,主張時效抗辯云云。2按加害人之侵權行為如連續(持續)發生者,則被害人之

請求權亦不斷發生,而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亦應不斷重新起算,因此連續侵權行為,於侵害終止前,損害仍在繼續狀態中,被害人自無從知悉實際受損情形,無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自應俟損害之程度底定知悉後起算,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八號著有裁判闡釋詳明。本件被告係自九十三年五、六月間起刊登上開公告,刊登期間至少迄至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有網頁列印足徵,揆諸上述說明,侵權行為既持續發生,就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以後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未逾時效期間,被告此節所辯,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並無證據證明原告設計開發之EZCAT軟體有被告所指瑕疵,被告無任何依據即於公告中誤導他人原告設計生產之其他名稱軟體亦有瑕疵,復影射EZCAT軟體瑕疵為影響重大之防密安全性漏洞問題,有侵害原告名譽、信用之故意,造成原告名譽及信用損害,且其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有以在被告公司網頁、購物網站上以相同篇幅公告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之必要,且原告商譽經濟上損害達三百萬元以上。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亦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其中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及在公司網頁及購物網站首頁明顯處以十二號以上之細明體字型、寬十五公分、高二‧五公分之篇幅,連續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個月以十二號以上之細明體字型、寬十五公分、高二‧五公分之篇幅,連續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個月,以回復原告名譽,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難認有據,爰予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依原告所提廣告費用酌定),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附件:道歉啟事內容

茲因本公司日前於網路上散佈不實言論,誤指伺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開發之電子商務軟體EZCAT電子貓產品具有瑕疵,造成伺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譽受損,本公司深感遺憾,現特於此公開道歉並予澄清,尚祈伺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見諒為禱!聲明人淳鈺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