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22號上 訴 人 鳳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
號上 訴 人 甲○○
號上 訴 人 丁○○上 訴 人 丙○○被 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12722號 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
第一項:被告丙○○就鳳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71000股移轉與被告甲○○之行為應予撤銷。
第二項:確認被告丁○○對被告鳳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76000股存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第一項為710000元、第二項為760000元):
①上訴人鳳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甲○○、丙○○就第
一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②上訴人鳳山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丁○○就第二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