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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2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21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被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國生律師

周珮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0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