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38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9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零叁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程序方面: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及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當事人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現金卡貸款契約部分:被告甲○○於91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 萬元,約定自91年11月30日起至95年12月9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每月結息一次同時滾入原本,屆期本息如數清償。遲延履行給付本全或利息時,自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被告於95年8月2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本金147,144元及自95年8月23日起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又關於原告請求複利部分,係以商業上有此習慣,而依民法第20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依商業習慣,銀行放款一般均不計複利,惟透支均按月複利計算。
(二)信用卡消費款部分:被告於93年3月1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被告至95年9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55,228元未給付,其中141,412元為消費款,另10,066 元為循環利息,而3,750元為其他費用(計算式為:141, 412+10,066+3,750=155,228)。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9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三)簡易通信貸款契約部分:⒈被告於94年5月24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
告貸款20萬元,約定分40期清償,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於借款後至95年9月23日止,除清償期款項外,尚餘180,642元(168,969+6,384+5,289=180,642),其中168,969元為本金,6,384元為違約金,5,289元為利息,未依約清償,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⒉被告於92年9月10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
告貸款25萬元,約定分40期清償,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於借款後至95年9月23日止,除清償期款項外,尚餘87,292元(81,611+3,696+1,985=87,292),其中81,611元為本金,3,696元為違約金,1,985元為利息,未依約清償,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參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貸款申請書、現金卡額度調整同意書、現金卡授信增補契約、持卡人計息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撥款證明、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等影本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前揭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