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78號
原 告 南海儒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基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八萬七千零六十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九千六百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千六百九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