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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59號原 告 丁○○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複代理人 乙○○被 告 震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裁判日期:200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