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59號原 告 丁○○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複代理人 乙○○被 告 震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