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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52號聲 請 人 奇異亞洲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相 對 人 柏克市場研究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相 對 人 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5年度聲字第389號所保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准予閱覽。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柏克市場研究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柏克公司)及其委託人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信行),未經聲請人授權,擅自製發標題為「奇異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滿意度調查」之問卷予各醫療院所,核其問卷前後文內容及意旨,以聲請人名義自居,讓受訪者誤信係聲請人所為之調查,或為聲請人委託柏克公司所為之調查及詢問,冒名誘導藉機蒐集取得聲請人所屬各醫療院所目前之醫療設備採購相關人員之姓名、電話地址資料,以及與聲請人合作程度、內容等相關訊息,顯已侵害聲請人之姓名權、商業秘密乃至商譽等,聲請人與友信行向來係銷售醫療器材設備之競爭對手,有共同之客戶群,相對人上開所為已共同侵害聲請人之姓名權,業經聲請人依民法第19條及第184條之規定起訴請求除去其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本件起訴前已經本院

95 年度聲字第389號裁定准予保全證據,為明瞭本件侵權行為之相關事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閱覽「奇異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滿意度調查」問卷案件之①委託人資料及委託契約。②相對人製作之「奇異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滿意度調查」問卷。③已回收之受詢醫療院所問卷及其據以製作之調查報告。④寄發或回收之調查對象名單、地址、電子郵件信箱號碼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柏克公司製發標題為「奇異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滿意度調查」之問卷予各醫療院所,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而相對人上開行為是否有侵害聲請人之姓名權、如有侵害如何除去侵害等問題,為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之重要爭點。本院95年度聲字第389號保全之證據,其中⒈已回收之醫療院所問卷「醫療器材研究案─合格受訪者招募問卷B」、「奇異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滿意度調查」問卷26份(問卷編號00000-000000號),縱使問卷題目之設計為相對人之智慧財產,惟該等問卷26份乃聲請人為證明相對人是否有侵害其姓名權及明瞭其侵害姓名權之範圍,所必要了解之事項。且該等問卷內容並非相對人所製作,而係受訪者所填載,該等問卷是否讓受訪者產生誤認,與本件侵權行為訴訟重要爭點有關,且聲請人除閱覽上開問卷外,別無他法可知悉證明相對人之侵權行為;而⒉寄發醫療院所之電子郵件信箱號碼、醫療院所名單、電子郵件寄送文件之問卷,僅為資料之整理,尚難認有智慧財產,且屬將來聲請人請求除去其侵害之回復方法,亦有確定之必要,故聲請人顯有閱覽上開⒈已回收之醫療院所問卷「醫療器材研究案─合格受訪者招募問卷B」、「奇異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滿意度調查」問卷26份(問卷編號00000-00 0000號)及⒉寄發醫療院所之電子郵件信箱號碼、醫療院所名單、電子郵件寄送文件之問卷之必要,爰裁定准許之。至聲請人請求閱覽委託人資料及委託契約、個案通知、問卷及相對人所製作之「醫療儀器設備客戶滿意度調查」研究報價及研究報告(存於光碟一片),因涉及相對人與委託人間之業務秘密,且乃相對人根據上開回收之問卷所自行撰寫之分析報告,有關相對人之智慧財產,亦非證明本件侵權行為訴訟重要爭點所必要之方法,不應准許,此部分自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附表:

⒈已回收之醫療院所問卷「醫療器材研究案─合格受訪者招募問

卷B」、「奇異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滿意度調查」問卷26份(問卷編號00000-000000號)。

⒉寄發醫療院所之電子郵件信箱號碼、醫療院所名單、電子郵件寄送文件之問卷,合計14頁。

裁判日期:200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