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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1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楊宗翰律師被 告 甲○○

乙○○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複 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合夥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民國98年2月6日前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㈠應提出新莊台新診所結束營業時之結算報表,表明結算當時之資產、負債及處理之情形。

㈡應就被告所提96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表示意見。

㈢倘本院認被告抗辯原告退夥之時間為可採,則原告就本件是否為備位之聲明。

二、被告部分:應說明所提出96年之資產負債表中96年期初之股東權益(合夥前餘額)係如何獲致,並提出相關之資料例如95年6月至12月間各月之損益表或95年底之資產負債表等。

三、兩造部分:倘本院認原告主張原告退夥之時間為可採,請就兩造就系爭合夥事業於96年12月31日之股東權益是否超過新臺幣1120萬元(即280萬×4=1120萬),具體表示意見。如認為未超過,請提出所認具體數額併附計算方式及說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匡 偉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裁判案由:交付合夥帳簿等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