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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5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35號原 告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付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86年間擔任原告公司台北辦事處處長一職,迄91年 3月17日始辦理退休。其於任職期間即86年3月28日18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途經台北市○○○路、復興北路口時,因車輛失控撞傷訴外人韓道智,韓道智乃對其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韓道智新台幣(下同)10,345,998元確定。因被告時任原告公司台北辦事處處長一職,韓道智遂於86年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被告對原告之薪資債權為假扣押,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86年9月 5日以北院瑞86民執全荒字第943號核發執行命令,就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3分之1為假扣押,被告亦於86年10月 1日至本院民事執行處製作筆錄時表示願意接受扣押薪資6分之1,惟被告明知應依法被扣3分之1薪資,卻趁該紙執行命令未轉交至原告總公司,原告總公司不知有上開查扣薪資命令存在之情形下,繼續溢領薪資,至91年3月退休止,已溢領1,208,960元。韓道智因原告公司未依法查扣被告薪資,遂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原告給付1,208,960 元,嗣經雙方達成訴訟上和解,原告乃給付韓道智850,000元。綜上所述,被告自86年10月起至91年3月止,已自原告公司溢領薪資 1,208,960元,係屬不當得利,且原告亦已代被告清償應給付韓道智之賠償金 850,000元,爰依不當得利及第三人清償之法律關係,求命判決被告如數給付上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執行命令、送達證書、執行筆錄、薪資發放明細、民事起訴狀、和解筆錄、收據及支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及第三人清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50,00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返還代付款
裁判日期:200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