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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 告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捌仟肆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裁判日期:200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