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80號抗告人即原告 甲○○相對人即被告 德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晧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告業已就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故原裁定以原告未繳交訴訟費用為由而駁回原告之訴,顯有未當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即原告嗣確已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救字第35號卷宗查明屬實,是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