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88號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炎暾裁判案由:返還佣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