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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88號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裁判日期:200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