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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83號原 告 李永恒

湛昌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林為忻

李元祐被 告 臺北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

廖蕙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屆時偕同證人丙○○到庭,併予敘明。)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補正說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送達他造:

(一)提出銀行職員之職等及職稱,並說明如何區分「員」、「工」(是否曾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中事務員有哪幾種,多少人,占總人數比例多少?

(二)系爭選舉當選人之職等及職稱(列表說明)。

(三)系爭選舉糾紛事件是否曾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陳情過?如有,該會如何處理?提出所有相關資料。

(四)系爭選票上所列候選人參考名單,該名單究竟如何產生?章程中是否有明定?是否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提名?提出相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日期: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