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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上列原告聲請為被告鳴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世杰律師〈杰展法律事務所,台北市○○○路○段○○○號5樓〉為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6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被告鳴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6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原告係被告鳴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董事長,而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已辭任,且經法院確認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是以相對人公司實際上已無人代表訴訟等事務,故原告聲請本院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從而,本院經徵求台北律師公會意見,並經陳世杰律師同意後,爰選任陳世杰律師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裁判日期:200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