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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74號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公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明不實給付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三公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並檢附該公司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及其公司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06-12-15